从新中国成立到 2007 年年底,中国政府在全国共建成各类农村供水工程 300多万处,累计解决了 3.4 亿人的饮水困难。新世纪以来,特别是 2000 年 9 月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提出后,我国政府针对到 2000 年年底仍有 3.79 亿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问题,承诺在 2015 年前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十一五”期间,国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快速发展。中央累计投资 590 亿元,加上地方政府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先后建设了各类农村集中饮水工程 20 多万处,平均每天新增供水 1680 多万 m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覆盖率提高到 58%,提前一年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到2010 年年底,中国政府已解决 2.2 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提前六年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中指出,到 2020 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得到遏制;到 2013 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将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2)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够获得并且在经济上负担得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足够的饮用水。
建立农村饮用水保障体系,不会由于饮用数量不足或质量不合格而对生理和心理带来威胁或造成伤害,这种威胁和伤害包括为了获取饮用水花费过高的代价,如时间、体力、物力、财力等,间接影响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饮水不安全的类型分为天然水质超标型、人为污染水质超标型以及水量缺乏型(包括保证率低、取水不方便)。水利部及卫生部于 2004 年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水农[2004]547 号),将农村饮用水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按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 4 项指标进行评价。4 项指标中只要有 1 项指标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确定为饮水安全或基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