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饮用水安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制度建设滞后、执法不严等问题。2012年 6 月29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强调对饮用水安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正在进行全面梳理,将根据梳理结果,抓紧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专项行政法规,并提出饮水安全保障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呱须完善,饮用水保障体制和监控体系的完善工作已经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
地方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严格实行问责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供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会商制度,针对当前存在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需提出解决办法。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地饮用水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并逐步向社会公布。
在城镇供水安全监控方面,要定期对供水企业生产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成本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城乡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进一
第1章饮用水水质安全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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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严格落实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要求。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卫生监督协管,设立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人,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扩大监测范围,到 2015 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健全保障体制和监控体系正是保障饮水安全的重要力量,目前,饮用水安全的相关配套政策呕待完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涉及饮用水的法规建设也有提升的空间,加之推进水价机制改革等系列工作,保障饮水安全,任重而道远。